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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超市的购物小票是否属于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呢,消费者作为买方,而超市属于售卖方,双方在买卖关系成立后,“小票”是否算是一种“合同”存在呢?

  购物小票包含合同要素。购物小票至少载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内容,这满足合同的要素,可作为协议的证据。但仅有此份单据是否足以成立合同仍有疑问。

  但欠缺合同类型。购物小票的性质更类似于交易凭证,仅证明购销行为的发生,但并不明确其合同类型为买卖合同或其他类型。这使其合同属性尚不明确。

  并且小票最终解释权不属于消费者。超市可以对购物小票的内容和要素进行最终解释,消费者无法对此提出异议或要求修改,这与一般合同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不符。

  消费者没有合同终止权。消费者一旦支付款项并获取小票后,将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权利,但合同中通常会为当事人保留一定的合同终止权,这也表示两者属性不同。

  消费过程简单而定型。超市购物这种消费过程简单,行为定型,更像一种交易行为,而不完全符合典型合同的要求。缺乏详细的订立程序和相对完备的内容。

  也就是说,购物小票虽然具有一定的书面协议属性,但其性质更类似交易凭证。在订立过程、合同类型、解释权划分、终止权设置等方面,与典型的民事合同尚有差异。所以,超市购物小票不应完全等同于与消费者签订的购销合同,但在消费纠纷处理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证据作用。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前十名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