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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你可能并不知道

  所谓父母子女一场,只不过意味着,你和他的缘分就是今生今世不断目送他的背影渐行渐远。你站立在小路的这一端,看着他逐渐消失在小路转弯的地方,而且,他用背影默默告诉你,不必追。”

  生死是人世间的常态,父母子女间血浓于水的亲情,那种彼此相互依靠、无限信赖的精神寄托,有时候会让这场分离进行的很艰难,而对于独生子女来说,在与父母共同生活过的房子中回忆往昔成为了怀念父母的一种方式。

  而民法典出台的新规定,让众多独生子女震惊不已,“从民法典生效时起,独生子女将不能继承父母的财富。”作为父母在世上仅存的血脉,自己竟然不能继承遗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家住山东的付某只有1个儿子,在原配去世后就再也没有娶媳妇,只和楼下经常一起锻炼的王老太开展了一段黄昏恋,意外总在不经意间来临,付某在锻炼时不慎摔伤,自此健康的身体每况愈下,或许是知道自己命不久矣,留下一份遗嘱以后,便离开了人世。

  料理完父亲的后事,伤心之余小付开始处理起了父亲的遗产,打算把父亲的房子、车和存款的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件事本该到此结束,但付某的“黄昏恋”对象王老太太不同意了。

  得知此事后,老太太拿出了付某生前留下的书面遗嘱,说付某留下的存款和车都是自己的,小付听到这里十分搞不懂,自己知道老太太和父亲的关系,可两人既没领证,老太太对父亲的照顾也不多,她怎么就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呢?

  两人各有各的道理,王老太觉得自己拿了遗嘱,遗嘱上明确写明自己的继承份额,而小付觉得自己是父亲的独生子,财产应当由自己全部继承,最终小付将王老太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付某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故而驳回了小付的诉讼请求,最终王老太如愿以偿的继承了付某留下的汽车和存款,而小付则继承下了付某留下的房子。

  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上例中,付某生前自愿立下遗嘱,把自己的存款、汽车留给王老太,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先继承,而对于房子和遗嘱未提及的部分,理应由儿子付某继承。所以,有遗嘱的,首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不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因此,从遗嘱继承的角度来看,独生子女想要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似乎没有以前那么大的可能。

  其次,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自然人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只要未丧失继承资格,就有均等的机会分配遗产,这样,即便是独生子女也很难将父母的遗产全部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遗嘱效力纠纷的案件中,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遗嘱人是否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遗嘱人是否受到胁迫,遗嘱上的签字是否是遗嘱人本人签署,遗嘱是否被隐匿,遗嘱是否遭到篡改等问题,文章结尾也对此进行回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

  但遗嘱继承并不是立下来就必须要遵守,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首先,但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小孩以及精神状态失常的成年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他们在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其次,遗嘱内容是在被胁迫、欺诈、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做出的,这也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最后,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在自己的遗嘱里处分了别人的财产,而在这种情况下,遗嘱并没有完全无效,仅有涉及处分别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继承制度的不断完善完善也在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也促进了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