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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法律法规依据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 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