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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被判25年罚388万!赣州这些黑恶势力被端!

  近日,会昌罗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某插手站塘乡、麻州镇的河道采砂行业,为大肆非法敛财,以笼络、豢养等手段网罗纠集其侄子罗某山、罗某东及儿子罗某帆、本乡同族人员罗某卫、罗某武、罗某富、罗某平、罗某来、站塘乡无业人员肖某、肖某生、麻州镇无业人员陈某华等人,结伙盘踞在会昌县站塘乡、麻州镇,肆意逞凶,为非作歹,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取豪夺,称霸一方,形成了以罗某为首,以罗某山、罗某东为骨干成员,肖某、肖某生、罗某帆、罗某卫为积极参加者,罗某武、罗某富等其余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其中,2012年11月至2018年5月,该组织在会昌县麻州镇、站塘乡等多个砂厂以威胁、滋扰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11万余元,强行挖沙价值228.95万元,强行收取砂款43.95万元,强迫邹某挖砂后交其销售违法所得136.26万元,非法采砂价值32.9万元,诈骗40万元。被告人罗某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0月22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宋某荣等20人涉嫌犯组织、强迫、协助组织、介绍卖淫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宋某荣、温某平等人先后在于都县城、宁都县城、赣州市章贡区娱乐城KTV、宁都县赖村镇等地租房作为窝点,在被告人廖某华、张某芳、廖某福、何某明、宋某某的协助下,组织招募卖淫女,通过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接送、统一分配卖淫所得等方式对卖淫女实行统一管理,在赣州市区、于都县城、宁都县城、宁都县赖村镇等地几十家宾馆从事卖淫活动。

  其间,被告人宋某荣对不愿意卖淫的人进行殴打、威逼未成年人卖淫,被告人宋某荣、温某平还以追女朋友的方式诱使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荣、温某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有预谋地、长时间持续实施诱骗、招募、控制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形成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成员固定的卖淫犯罪集团。被告人宋某荣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温某平为主犯;被告人廖某华、张某芳、廖某福、何某明、宋某某分别实施了为被告人宋某荣等人招募、诱骗、招嫖、接送等帮助行为,推动了卖淫活动的发生、发展;被告人宋某荣还对不愿意卖淫的人进行暴力殴打、威逼未成年人卖淫。应当分别以组织、强迫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宋某荣、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温某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廖某华、张某芳、廖某福、何某明、宋某某、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宋某彬、黄某香、蔡某英、官某英、刘某华等人的刑事责任。

  日前,大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某斌涉嫌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盗窃一案。该被告人为该院已结赖某州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最后一名逃犯,至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彻底覆灭。

  公诉机关指控,赖某州、赖某方(均已判刑)是双胞胎兄弟。2013年以来,二人经常与被告人叶某斌及高某君、周某(均已判刑)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大余县新城镇及南康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赖某州为首要分子,叶某斌及高某君、周某、赖某方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被告人叶某斌还单独实施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叶某斌的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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