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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需谨慎!社交平台上的“吃瓜”群成产业链

  网络时代,各种娱乐八卦经常能登上网络热搜,这些信息被网友称为“瓜”,成为网友茶余饭后热衷讨论的话题。借助着大家对于“吃瓜”的好奇心和热情,现代快报记者发现,社交平台上催生了各种“吃瓜”群聊,号称能第一时间吃到“热瓜”。所谓的“瓜”,只是群聊组织者获取利益的工具,进群要扫码付款,而分享的信息则暗藏色情内容。不过“吃瓜”需谨慎,近日,上海有一名群主在群内发消息“吃瓜”,被判赔钱道歉。

  “瓜”,也不是随便吃的。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2021年12月,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学生家长之间的八卦,在社交平台传播开来。被告王某看到该消息后,误以为八卦中的女性是自己班级里某位同学的母亲——原告李某。

  随后,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至以其为群主的、近500人的微信群中传播。记者看到,该群的名字叫“水果吃瓜群”。该条信息迅速发酵,导致众人均认为原告李某就是事件中的“第三者”。后经双方确认,李某与“第三者”并无关联。事后,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内,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向原告李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保留三天不删除;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记者发现,类似的群聊在网上并不少见。在社交平台,“吃瓜”事件往往能引发不少流量,在好奇心驱使下,很多网友奔走在“吃瓜”一线。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一些相关网络话题下,总有博主要么留言、要么发帖称“在线吃瓜”“加群吃瓜”等等,诱导网友加入群聊。如果在平台输入“吃瓜群”等关键词,也会搜索到大量的引流信息。

  8月29日,记者随机加入两个“吃瓜”群,一个群聊将近2000人,一个500多人,群聊均为全员禁言状态。在加群后的一小时内,还不断有新网友加入进来。记者发现,这些群聊只是一个中转群,群聊公告中有一张付款码,原来想进真正的“吃瓜”群,需要扫码付款9.99元。

  在另外一个500多人的群里,真正活跃的也只有两个人,分别是群主和管理员。群主和管理员一直在诱导群成员付费进吃瓜群,并表示:“一瓶饮料的钱带你坐观天下事。”记者加了多个群后发现,类似的收费都不高,在10元左右。

  扫描其中一个群的付款码后记者看到,交易记录中显示,有81人已经付款。那么如果真的付款,会得到什么“瓜”呢?其中一个群的公告中显示,付款后截图发给管理员,就可以得到“吃瓜”合集,还永久可看。

  支付完后,管理员会发来一张群聊二维码,这才是真正的信息分享群。该群聊名为“瓜田3号”,群内共有402人,和中转群一样,同样是全员禁言状态,只有群主和管理员可以发消息。此前管理员承诺的“吃瓜”合集,都在群内的一条链接中。点进链接首先需要输入密码,输入后会得到各种打包成压缩包的信息,可以点击下载,其中有图片有视频,大多数都包含色情信息,涉及一些网络大V、名人等。除了链接,还有群聊以转发聊天记录的方式,分享一些“瓜”,这些图片、视频上还会打上群聊号码的水印,引导网友加入。

  另外记者发现,为了吸引人购买,有博主表示,付款后拿到的链接,购买者也可以用这个继续赚钱。“你们自己买了也可以转卖,稳赚不赔。”“VIP群内容主要为平时朋友圈、微信群疯传的各种聊天记录。”“短视频等平台疯传热门瓜以及网红瓜、娱乐圈瓜。”记者注意到,当群内有新成员加入的时候,群主会继续发消息,让成员尽快付费“吃瓜”。记者在发稿前,已向平台反映了相关情况。

  就记者观察的情况来看,这些群主传播的事件,大多都包含色情信息,对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表示,首先从民事的角度来说,群主传播的图片、视频肯定是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的,那么如果视频中有淫秽内容,并且传播比较广的话,则涉嫌刑事犯罪。“从刑法角度来看,要看传播的恶劣程度,比如付款人数有多少,群主发出的链接有多少等。”另外许辉认为,如果真的像群主推销中说的,让购买方再去出售这些链接,分享给其他人收取相关费用,那购买方就和群主是一样的罪责了。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分析,对于所谓“瓜”中的人物来说,群主的行为涉嫌名誉侵权,涉嫌侵犯肖像权。吕金艳表示,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