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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暗藏色情进群要扫码付款

  网络时代,各种娱乐八卦经常能登上网络热搜,成为网友茶余饭后热衷讨论的话题。借助着大家对于“吃瓜”的好奇心和热情,现代快报记者发现,社交平台上催生了各种“吃瓜”群聊,号称能第一时间吃到“热瓜”。所谓的“瓜”,只是群聊组织者获取利益的工具,进群要扫码付款,而分享的信息则暗藏色情内容。不过“吃瓜”需谨慎,近日,上海有一名群主在群内发消息“吃瓜”,被判赔钱道歉。

  2021年12月,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学生家长之间的八卦,在社交平台传播开来。被告王某看到该消息后,误以为八卦中的女性是自己班级里某位同学母亲——原告李某。随后,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至微信群“水果吃瓜群”中。该条信息迅速发酵,导致众人认为原告李某就是事件中的“第三者”。后经双方确认,李某与“第三者”并无关联。事后,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内,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人格。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最终判决,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向原告李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类似的群聊在网上并不少见。在社交平台,“吃瓜”事件往往能引发不少流量。记者注意到,一些相关网络话题下,总有博主要么留言、要么发帖称“在线吃瓜”“加群吃瓜”等等,诱导网友加入群聊。

  8月29日,记者随机加入两个“吃瓜”群,一个群聊将近2000人,一个500多人,群聊均为全员禁言状态。在加群后一小时内,还不断有新网友加入进来。记者发现,这些群聊只是一个中转群,群聊公告中有一张付款码,想进真正的“吃瓜”群,需要扫码付款9.99元。

  在另外一个500多人的群里,真正活跃的也只有群主和管理员。两人一直诱导群成员付费进吃瓜群,并表示:“一瓶饮料的钱带你坐观天下事。”记者加了多个群后发现,类似收费在10元左右。

  记者扫描其中一个群的付款码后看到,交易记录中显示,有81人已经付款。如果真的付款,会得到什么“瓜”呢?其中一个群公告中显示,付款后截图发给管理员,就可以得到“吃瓜”合集,还永久可看。支付完后,管理员会发来一张群聊二维码,这才是真正的信息分享群。该群聊名为“瓜田3号”,群内共有402人,和中转群一样,同样是全员禁言状态,只有群主和管理员可以发消息。此前管理员承诺的“吃瓜”合集,都在群内的一条链接中。点进链接首先需要输入密码,输入后会得到各种打包成压缩包的信息,可以点击下载,其中有图片有视频,大多数都包含色情信息,涉及网络大V、名人等。除了链接,还有群聊以转发聊天记录的方式,分享一些“瓜”,这些图片、视频上还会打上群聊号码的水印,引导网友加入。

  为了吸引人购买,有博主表示,付款后拿到的链接,购买者也可以用这个继续赚钱。“你们自己买了也可以转卖,稳赚不赔。”“短视频等平台疯传热门瓜以及网红瓜、娱乐圈瓜。”当群内有新成员加入时,群主会继续发消息,让成员尽快付费“吃瓜”。随后记者将相关情况反映给平台。

  就记者观察来看,这些群主传播的事件,大多包含色情信息。对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表示,从民事角度来说,群主传播的图片、视频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如果视频中有淫秽内容,并且传播比较广的话,则涉嫌犯罪。从刑法角度来看,要看传播的恶劣程度,比如付款人数有多少,群主发出的链接有多少等。如果真的像群主推销中说的,让购买方再去出售这些链接,分享给其他人收取相关费用,那购买方和群主就是一样的罪责了。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分析,对于所谓“瓜”中的人物来说,群主的行为涉嫌侵害名誉权和肖像权。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