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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可以听的背诵口诀

  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关联法条】《监察法》第11条第2项,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公、检、法各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侦查或调查的案件,应当移送至该机关。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管辖。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一般禁止担任辩护人。

  1.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证据主要需要掌握:三大属性;三大原则;八定种类;四大理论分类;七大证据规则。

  1.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6.采用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以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7.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5.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6.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公7人5物10照片;检5人5物5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线.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4)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

  。3.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

  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

  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3.拘留后

  证据、刑罚和危险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两级]

  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危、交、难”找最高检,其他批准后备案

  、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2.其他的涉外案件,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

  后予以立案。2.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

  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2.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检察院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监察法》第28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人不换、事不断

  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独任一定简易,简易未必独任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拟判处死刑或检察院抗诉的,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新规此情形是“应当”);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

  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诉法解释》第339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案件一审判决后或者法定刑以下量刑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期内可以上诉、抗诉,如果过了上诉、抗诉期没有提起上诉、抗诉的,期满将逐级报请至最高院核准

  1.法定刑以下量刑在上报过程中,任何一个上级法院皆有否决权,但是不能直接改判,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中院一审判决死刑案件在上报过程中,上级法院也有否决权。但是不能直接改判,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部分死罪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部分被告人事实正确, 但依法不应当判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的判决。死缓二审或复核,变轻容易变重难

  高院(二审)审理或复核死缓限制减刑案件,认为死缓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高院二审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核准死缓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一、抗、事证、加重罚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